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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,某贸易公司与山东某置业公司先后签署《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》及《补充协议》,协议约定将贸易公司名下土地用于商住开发,开发盈亏由置业公司自负,贸易公司获取固定收益,协议同时约定了由置业公司通过挂牌方式负责摘牌拿地。其后因该置业公司未能依约向贸易公司付款产生纠纷。
置业公司的违约行为,使贸易公司及其股东陷入了巨大困境,几十年的心血积累面临化为泡影的风险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贸易公司股东向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高兆伟主任寻求法律帮助,鉴于该案争议标的额巨大、双方争议繁多且司法实践中缺少类似案例参考,开正律师所为此多次召开集体研讨会,对涉案合同性质、效力以及供地方式是否合法进行集体讨论,并指定王志刚律师、李鹏律师承办该案。
本案历经济宁中院一审、山东高院二审后,贸易公司均取得胜诉,进而进入执行程序。然而,执行程序启动不久,本案即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。在司法实践中,最高法院予以提审的案件往往存在社会影响广、法律争议大、案件特殊化的特点,由此也预示着该案可能面临着改判的巨大法律风险。开正律师所临危再受命,接受委托后集全所之力、汇全所之智备战最高法的庭审,围绕本案最为核心的土地变性方式、摘牌拿地程序是否合法付出大量心血,本案经最高法多次庭前调查、庭审激辩后,最高法于近日送达终审判决,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可了这一新型的供地模式合法,依法维持了原一二审判决。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全国此类案件的审理作为指导判例意义重大!
赢在最高法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
——开正法律人的不懈追求!